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法律   4篇
  1989年   1篇
  1988年   1篇
  1987年   1篇
  198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1.
<正>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些规定对保证法律的实施,意义十分重大。人们一直对此问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却忽视了如何在组织上、在管理体制上解决“干涉”、“特权”问题,从而确保《宪法》、《组织法》原则的实施。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各级法院由各级地方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固然有其一  相似文献   
2.
<正> 政治体制改革应使法律不致徒具形式而真正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这就要求,在我国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机制,打破权力对法律的干预,进而转为法律对权力的有效控制,使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拥有或枉法行为,或干涉执法活动,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受监督的权力。在整个立法系统中,刑法应当成为一切执法活动正常运转的强力保证,从刑事立法上确立禁止枉法行为或外部干涉行为的规范体系,给一切妨害执法活动的行为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使之不仅不可能得逞,而且必然代价惨重。这不但是法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诉讼内“着重调解”的原则已不适应这个客观形势,因此,对这一原则有重新认识、重新研究的必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使不法侵权方得到追究,旗帜鲜明地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调解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辅助手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而不应成为主要和必经程序。民诉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诉讼内“着重调解”的这一原则应改为着重裁判。  相似文献   
4.
当前,“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已成为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受害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处奔走投诉;舆论界也大声疾呼要求惩处“第三者”。有的社会学家则在论证:由于“非爱情的婚姻普遍存在,因而非婚姻的爱情就必然会产生”。有的说第三者无害,有的甚至说有益。但是,控诉者,评论者,甚至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时,往往并未将第三者的概念搞清,把并非“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人称做第三者,人为地扩大其范围。实际上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