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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在诉讼中属于庭审前程序,是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在我国又被翻译成证据展示、证据先悉、证据告知、证据公开等。证据开示的基本涵义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出示案件有关信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应指提起公诉后,开庭审判前,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互相出示公诉案件有关证据,为庭审做准备的活动.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 关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即控辩双方向对方开示证据的内容,世界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但基本上都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其目前基本的做法是双向、全面、不对等开示证据,使控辩双方在证据获取方面建立起互惠机制。 关于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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