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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是以一部《公开资料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作为基础制度展开整个公开透明框架。这部颁布于1995年的政府内部指引因没有法律效力、涵盖范围狭隘、没有提供救济等问题广受诟病,制定信息公开法和档案法的呼声在香港日益高涨。从经验借鉴的视角看,香港制定《守则》时的参照国——具有浓厚保密行政传统的英国已顺应国内立法呼声而制定了信息公开立法;从实践必要性的角度看,香港过去几年实践经验表明,在缺少一部信息公开立法的情况下,香港民众通过民主手段获取资料的成本更高,耗时更久;从理论正当性的角度看,香港公民享有正当的知情权,而政府具有通过立法保障该权利的责任。因此,香港信息公开法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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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了原第37条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参照适用”条款,将旧条例中隐晦的“参照”逻辑转变为新条例的“监管”逻辑,改变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路径和制度方向。这一修改因偏离学界期待而受到批评,但批评理由并未关注到逻辑转变背后的改革动因与价值选择。新逻辑所选择的行政推进模式具有自身的路径优势,“出条例化”的改革方向也匹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公共企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独立主体定位,以及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制度目标。但面对“另起炉灶”的制度导向,哪些主体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哪些信息,行政申诉制度如何发挥救济功能,这些问题均需重新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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