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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三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不够成侵权。专利法上的这一规定,通常称为先使用权或先实施权。 先使用权的提起,一是当受到侵权警告时,由被警告人通过确实的证据,提出先使用权的抗辩;二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被控侵权人依法主张自己是合法的先使用人,享有先使用权,并要求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2.
当前在专利侵权诉讼活动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活动中,滥用专利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往往得逞,不仅给他人造成损失,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所以提出本文议题。 首先,专利法第四十条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为滥用专利权的人创造了条件,使之轻易的将公知或公用的已有技术获得了本来不该获得的专利权。然后,借助专利法第五十条二款  相似文献   
3.
有这样一件专利纠纷案:甲(研究所)和乙(水泥厂)双方就《十四咀水泥包装机应用微机控制项目试验》签定协议书。协议内容有:第一条:甲、乙协作共同试验十四咀水泥包装机应用WKB微机系统项目,乙方提供实验场所及配备一定技术力量,甲方承担主要技术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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