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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1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荆州市“化工竹笋”事件后,当地卫生、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紧急行动,连夜对竹笋加工市场进行了查封。市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员对13户的竹笋加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采集压笋(半成品)、笋丝(成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次日将竹笋进行异地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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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五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而且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时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这类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移送。在实践中,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案件移送时难以把握,就我市移送的几起案件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妥否,请同道批评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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