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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了绑架罪,是为了缓解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刑事立法宽缓化,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要充分肯定本次修法的积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绑架罪中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绑架罪主体范围应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区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加重结果,绑架罪法定刑应加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过高和对“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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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灵 《法制与社会》2013,(30):224-225
商法作为与现代经济社会活动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之一,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日益提高。那么面对实践中社会对于商法学人才的需求,商法教学中的难点及不足,如何选择、改革商法的教学模式就显得极为重要,成为商法教学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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