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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锴 《法制与社会》2011,(15):17-18
近年来随着焦作房产纠纷案、嘉德公寓案等典型案例的出现,学界对于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这一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但在争论的过程中,明显地分为承认构成要件效力和不承认构成要件效力的两派,两者谁也不能说服谁。在本文看来其争论在本质上是法院自主性与行政权威性的利益衡量问题,如何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以使两种利益都能得到保全呢?本文试图从行政行为各效力发生顺序的角度分析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在承认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上亦对其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2.
不同地域及其生产力状况衍生不同的区域发展模式,建立于毕节试验区之上的毕节模式有别于昔日的温州模式、苏南模式等国内区域发展模式,既有相同点,同时不可否认其差异化特质,一定程度地为我国西部岩溶山区的区域协调快速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福利民营化作为二十世纪以降的一股势不可挡的风潮,无论其作为回应社会权利发展趋势抑或推动政府行政革新,均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但不论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还是福利民营化的初衷,政府在对其社会福利的公共事务进行民营化时,仍无法摆脱其应有的责任。当然,这一责任从"执行者"转移到幕后的"决策者"和"监督者"之上。政府作为决策者的责任在于选择福利民营化的方式和规制民营化组织;政府作为监督者的责任在于福利给付过程中政府需要对民间组织给予监督,在给付不能时政府需要承担替代责任。  相似文献   
4.
―、问题的提出“诉讼是国家设立的权利救济制度,并非任何诉均采取这种制度,而只限于有必要根据这种制度给予权利保护的案件”,此即诉的利益理论的前提命题。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指出:“诉的利益即根据每个具体请求的内容,来考量作出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及其实际上的效果。”2015年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推行以后,诉的利益理论被引入到我国行政诉讼实务当中.  相似文献   
5.
黄锴 《法学研究》2020,(1):67-82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对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作出区分。履行判决原则上只能是程序性裁判。给付判决的制度功能在于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式,弥补履行判决在功能上的不足。现阶段,给付判决尚不能发挥“多用途武器”之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给付义务、给付行政范畴内的给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内容的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照片圈人功能对于个人的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和肖像权造成了侵害的危险性,但是在我国现有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保护框架内,我们又难以找到一种规制途径。本文试图通过事后的公力救济和事前的自力救济两个方面得出多条规制该种照片圈人功能的途径,以期达到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用最少的成本完成对网络用户人格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指导案例21号带来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即裁判思路的"参照"。在该案中,法官面对适用既有规定可能带来不正义的情况,采用了目的性限缩的方法进行裁判。目的性限缩需要规则悖反作为适用的前提,规则悖反的处理与现代行政法之间并不存在抵触,在个案中认定规则悖反则需要以"不可容忍的程度"作为标准。同时,目的性限缩需要限缩技术作为依托,在对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目的进行把握时尤其应当注意逆推法与体系性思考,在对构成要件进行类型化时则需紧密结合立法目的的内在层次。指导性案例21号在裁判思路上与学理上目的性限缩的适用规则相差甚远,说理仍有待精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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