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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所谓并列式罪名,是指二个以上不同种的罪名并列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罪的行为,就可以独立构成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几种罪名之间,有它内在的联系,也就是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上下连贯的关系。例如刑法第122条并列规定了伪造货币罪、贩运伪造的货币罪。第二,几种罪名之间,不存在内在的相互联系,在这类并列式罪名条款中,规定的数个罪名彼此之间甚至其基本特征也根本不同,立法时为了简化条文,硬把它们捏在一个条文里。例如刑法第157条规定的二个并列式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的刑事法律从总体上说,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严格地按照这一原则来衡量,我国刑事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也还确实存在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地方。现正值立法机关着手修改刑法之际,揭示出罪刑不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并据以提出修改意见,使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在更高层次上得到完善,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二节是规定累犯的专节,对累犯的概念及其运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惯犯的概念则没有作专门的描述,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有关条文中。累犯与惯犯在刑法理论中,历来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有一些特征相似。分清二者的异同和各自的特征,对司法实践无疑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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