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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以高检发21号文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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