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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未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59-61
我国知识产权法虽然对临时禁令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商业秘密中是否适用临时禁令以及临时禁令适用规则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美国有关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出现了新的变化,即不能仅仅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雇佣合同为由主张法院授予临时禁令,必须证明前雇员实施向前雇主的竞争对手披露保密信息等行为,这些行为给前雇主造成损害,原告才有可能被授予临时禁令。我国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之际,将以Great Lakes诉Crissman案为切入点,评析该案,同时谈论临时禁令的适用规则,从而为该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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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共存制度,允许商标可以以商标先用权的方式共存.但是,在我国,商标共存的种类多种多样.仅仅允许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与法定注册商标共存不能够满足我国的司法实践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商标共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这一系列现象.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共存的一些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在指出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的不足之处之时,借鉴外国相关法律,总结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意见,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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