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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案件中,最具有证据意义的是发票——它是最常见的书证、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商品买卖、货币支付、物品所有权的凭据。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买东开西、大头小尾、张店李开、“上帝”自开……。“假发票变奏曲”混淆视听,掩盖了事实真相——审查判断发票的真实性成为办案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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