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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的第九章第二节专写了一个目;“实践和主体、客体”。这是《纲要》出版前国内各种哲学教科书中没有这样写的。为什么要讲这对范畴?它和物质与意识,认识和实践这两对范畴是什么关系?有些同志觉得不大清楚。这也难怪,我国哲学界长期没有注意这个问题,近年,才对这个问题开展讨论。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上也还有较大的分歧,还有必要进一步作深入研究。现在我仅就《纲要》编写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第一点,为什么要在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一节中写上主体和客体这对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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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唯一”的或者不是“唯一”的,这个问题在国内外都有争议。其中有一种值得商榷的意见认为,把实践标准说成是“唯一”的,太绝对了,贬低了逻辑证明的作用。在他们看来,逻辑证明也是一个检验真理的标准,至少是一个“派生的标准”,或“第二性的标准”,只有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才能说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唯一的最终的标准。 我们想对这个问题谈点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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