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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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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改革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我国,乡镇卫生院具有公益性,同时也具有营利性。在长时期的改革中,由于其经营和管理机制滞后于改革步伐,导致其陷入了重重困境。乡镇卫生院要走出困境,政府必须做到:坚持“保”的思想,集中精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坚持“放”的思想,大力兴办乡镇医院;坚持“退”的思想,循序渐进地实行“市场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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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坚持以公正司法为基础,以搭建分流平台为纽带,以主体桥梁作用为保障,以良性互动机制为支撑,以法官“五进”活动为载体,积极推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多元主体、运用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2007年至2008年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同比分别上升64.3%和8.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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