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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改革无外乎扩大与缩小两种路径。扩大是鉴于现代国家行政权相对于立法和司法权有膨胀的趋势;缩小则考虑到行政行为自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征需要保护其效率的优先性。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在“有限扩展”中使其范围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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