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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丹东市振安区委组织部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入手,制定了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四议一审”制度:一是村干部动议。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从全村发展大计出发,提出需要民主决策的议题。二是联席会合议。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组织村“两委”干部对建议进行讨论完善.提出初步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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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丹东市振安区委组织部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入手,制定了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四议一审制度:一是村干部动议。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从全村发展大计出发,提出需要民主决策的议题。二是联席会合议。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组织村两委干部对建议进行讨论完善,提出初步方案。三是党员大会复议。听取党员意见,补充完善方案。四是村民代表决议。召开村民代表会,集体拍板决定。一审是镇党委政府审核。在实践中,通过实施四议一审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探索出一条党管农村与村民自治有效结合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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