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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岗村的土地经营制度变迁并没有动摇我国农业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不能说明公司农业或者“土地入股、合作社集中经营”的土地股份制经营就必然是中国未来农业的主体经营形式和体制组织形态。小岗村土地经营制度变迁给我们的启示是:只要是出于农民自愿和不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不侵占基本农田,任何形式的土地经营方式和农业经营体制形式都可以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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