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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晓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26-28
由政治体制、国家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等决定,我国应确立中央相对集权,同时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建立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格局.地方税收立法能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减少因中央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地方税法带来的效率损失;使地方在清费立税,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并纳入预算管理,从根本上规范地方的收入行为.根据地方税种的不同界定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同时辅以配套措施以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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