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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人(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特许经营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可被拆分为双阶理论下的“行政行为+民事合同”,即在订立阶段为行政行为,在履行和解除阶段为民事合同。为实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保护特许经营权人利益和参与特许经营竞争者利益,应明确合同的必要内容、采用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特许经营权进行登记。由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具有专属性,合同义务只能由特许经营权人自己履行并应注意保护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基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性质与制度功能,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不发生恢复原状义务。  相似文献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着眼于国家的整体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程序利益主体与实体利益主体相分离、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特点。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质上具有交叉关系,但在我国法上二者却完全不同,国家利益优位。社会公共利益优位于侵权人的利益。受害人的利益优位于社会公共利益。优位利益的"代言人"应享有充分的程序性利益,但也应注重实质公平,并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尊重和满足国家利益。有必要完善并严格执行诉前程序,以尽量避免"诉监合一"双重角色下的检察机关预设审判结果。有必要处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之间的界限与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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