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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轻伤案件。因自诉人与被告人对伤害结果的认识大相径庭,有关鉴定机关的结论互相不一,以致将伤害情况分别经县、地、省、国家四级有关伤情鉴定部门进行九次鉴定,最后把案情弄清,作出了合乎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 一 1994年4月9日,寻乌县南桥镇古坑村四十六岁的农妇曾令招来到县法院刑事庭,向审判员递上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状称:“1994年1月21日下午,自诉人曾令招与被告人黎勇全因倒玻璃碎片发生口角,被告人凭着年轻力壮,用拳打在自诉人右胸腋下,自诉人当即昏倒在地,后送医院诊治,经拍片检查为右7、8、9肋腋下线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及赔偿因骨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38元。随诉状附来寻乌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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