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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因非法集资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集资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往往不被受理,理由是该类案件不属法院主管范围,而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而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1第121号司法解释》。这样,大量的集资纠纷便被排除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从而导致此类案件最终得不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笔者认为,除构成集资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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