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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在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同时,产生了过分强调程序公正的倾向,并导致司法裁判不公现象的增多。从实证的角度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依归和检验标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产生冲突,这时,法官就要根据价值衡量来决定取舍,不能简单地一律程序公正优先.也不能把实体公正作为惟一的追求。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民事诉讼实务中要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必须在民事裁判结果中体现法律和情理的统一。以取得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主流正义观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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