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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IP协议第7条规定了TRIPS的5个目标: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传播、技术知识的生产和使用、社会和经济福利、权利义务平衡。对该条的含义、效力、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该条解释性价值与序言中的任何规定相当,对其后的条款没有约束和指导效力。从国际条约的表述结构、文义解释、WTO案例指导和适用、国际技术贸易的客观要求等方面来理解第7条的效力与含义,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遵守、解释、失效之规定,可以看到:TRIPS乃有效条约,对其各成员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TRIPS第7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具有整合TRIPS条款的重要地位,是对与TRIPS的一致性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2.
冯寿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4):76-82
TRIPS国民待遇的受益人需要分别援引四个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才能确定其范围,还包括没有参加四公约的WTO成员方国民,这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国民的范围。第3.1条承认四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和例外规定并予以纳人,TRIPS的逻辑是在尽最大可能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的同时,在必要地方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代化。第3.1条允许的“国民待遇”例外主要指4个国际公约各自规定的例外,以及对版权邻接权特别规定的例外。原有公约的各自例外规定均构成该协定的例外。TRIPS第3.2条规定了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非国民待遇,并为在TRIPS框架下适用《巴黎公约》施加了一些条件。 相似文献
3.
欧盟反补贴中期和终期复审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反补贴基础条例》规定了完善的反补贴中期复审和终期复审制度。如果一项反补贴措施在程度或时间上不适当或者已经没有必要,可以通过复审的方式加以调整或者终止。我国应该借鉴欧盟的制度,完善我国的反补贴中期复审和终期复审制度。 相似文献
4.
337条款的ITC诉讼与地区法院诉讼间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差异是GATT专家组异议的中心和争议双方分歧的焦点问题之一,GATT/WTO迄今尚无明确裁决结果.该条款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在某些方面不符合TRIPS要求.美国国内专利持有人在与国内生产者间关于专利侵权的争端中,仅能从美国国内法院寻求救济,而该专利持有人在同外国生产者的专利争端中却享有救济途径“选择权”,实际上获得双重救济机会.外国生产者被剥夺了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且增加了讼累,事实上造成不公平结果,构成对外国产品和国民的歧视.国民待遇应是实质上而非仅是形式上.应依WTO协定判断该条款的合条约性,而非仅依其实施效果.二者在立法目的、价值选择、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TRIPS本身并不禁止337条款之类的边境措施,但该措施应符合WTO协定.使国内外被告人适用于相同机制是解决冲突的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5.
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Prosciutto di Parma"一案的评析,对欧盟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产品使用规则的内容进行阐述,并介绍规则的修改以及撤销、新旧条例之间在产品使用规则方面规定的差异。指出研究欧共体第510/2006号条例第4条的规定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相似文献
7.
冯寿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6)
作为GATT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被纳入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MFN待遇例外各不相同。TRIPS最惠国待遇例外对所有成员采取一致的原则,其第4条(a)项例外之基础在于司法协助协定的双边性质。(d)项的豁免不能扩大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对这些条约的修订。"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的含义是:这些协定的制定旨在对知识产权标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没有通知TRIPS理事会的条约将不能从豁免中获益,而不管其最终是否符合第4.4条所确立的两个其他条件。WTO对迟延的通知并无明确禁令。通知的效力既涵盖过去又包括将来。第5条涵盖了1995年1月1日后缔结的WIPO协定。鉴于WIPO的许多条约实际上具有混合性质,因此,在同一WIPO条约中,可能有的条款享有TRIPS第5条规定的豁免,而其他条款则并不享有该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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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寿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6):108-118
通过对国际(准)司法条约解释实践的研究,以揭示"上下文"在条约解释要素体系和实践中的地位及运行机理。争议用语的词典含义往往不止一个,关注"上下文"的主要原因是为证实"通常含义"。"上下文"是选择通常含义的一个助手,任何超字面解释方法的修正者。除直接语境意义上的"上下文"和第31.2条界定的更广泛含义,"上下文"可能还包括条文中蕴含的任何结构或计划作为一个整体的条约。直接的"上下文"主要包括争议词语所处的条文或短语的语法结构——(分)标题、序言、开头语、标点、时态等。条约序言无法律效力,其法律价值主要在于解释性价值。序言在正文方面的意义是作为挑选和修正所使用词语的通常意义工具的一部分。VCLT未界定或使用"开头语"一词。该词主要用来描述条文的开头语。条文标题不仅是条约的一部分,而且其内容也可能有助于解释用语含义。但标题常太具一般性而不能提供准确的指引。似应在启发的意义层面上理解对VCLT的适用方式,不存在绝对的、普遍适用的解释标准。能被用来获得合理解释的其他技艺、技术和原则,只要不与VCLT冲突,也可接受。VCLT相关解释规则的系统性仍有改进空间。 相似文献
10.
WTO的TRIPS协议第1.1条赋予成员通过其国内法和实践实施协议的灵活性,被认为是DSB的法哲学基础。"最低标准"的特点已被视为国际协议最接近一部真正跨国法典的标志,"使……生效"并不局限于成员域内立法的修改,还指像欧盟这样的政府间安排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保证与协议相符性。探析了"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它们自己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等词语含义或其基本理论依据。发展中国家对第1.1条存在很多批评。对第1.2条IP范围的确定存在分歧与缺陷。第2.1条和第1.2条共同确定协议保护范围。"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对此已有明确解释。第1.3条纳入现存IP公约中包含的被给予国民待遇之人的适格性标准,并将这些标准适用于"相关IP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