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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镇人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岳阳县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及其常务主席的调查岳阳县人大办,代工委我县自1987年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以来,历时已有8年。为了认真总结经验,把乡镇人大工作继续推向前进,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我们对全县乡镇人...  相似文献   
2.
立法程序是一种宪法性法律程序,因而,对其生成机理的探讨,必须立基民主宪政的大背景,在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生成的视域中进行。在对当今流行的四种程序正义论模式进行学理检讨之后,我们不难发现,"真理一致论"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佳分析工具。真理一致论中的立法程序,既要求形成合意基础上的主体间性,即有着不同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的公民作相互的交流、表达、妥协,以及基于此上而形成的一致性意见;又要求形成主客体间的相互吻合性,即用以指导立法者运作立法权的建基于主体间性的价值观念以及法律所欲表达和实现的具体价值目标,都必须符合客观的社会和法的历史与逻辑发展规律。事实上,依托于这一伦理机理而生成的正当立法程序,其与人类生活目的及价值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内在一致性。  相似文献   
3.
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的运作与行使一直倍受关注。就人类智性而言,在目下,把行政权的运作纳入到法制轨道之中可能是最优选择。基于行政权本身的独特地位与重要功能,行政法制就成为了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其最为明显的表征。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正是孕育在中国现代化波澜壮阔、影响深远的社会变革图景当中。作为回顾与反思,并进而前瞻与展望,对20世纪中国行政法  相似文献   
4.
法理学三十年之法的价值问题研究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爱龙 《北方法学》2009,3(1):141-152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已走过三十年的成长历程,法的价值问题是中国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对三十年来法理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研究的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述评,一方面使我们对学界同仁的研究成果有一个总括性的了解,看到中国法理学人的学术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对研究中存在问题的展示,使我们认识到法的价值问题探讨的多维性、复杂性。促使我们将该项研究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5.
法务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交叉与融合的学科,美国法务会计学科专业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与美国相比,在专业教育规模、人才培养体系、师资建设、学术研究等方面都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可以借鉴美国法务会计学科发展经验,适度抛开学科归属之争,从人才培养目标入手,制定相对统一和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大配套措施的建设,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学科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6.
刘爱龙 《法律科学》2008,26(5):30-36
司法中的伦理解释本质上是一种立基于正当性的价值论解释方法,它要求解释者在法律文本语义的最大化范围内,选择和适用最合乎法的制度伦理的含义。伦理解释具有基础性、历史性、体系性和开放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都是由它所要表达的法的制度伦理赋予并在具体解释方法中展开与呈现的。伦理解释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对法的制度伦理的辨识往往非常复杂,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会导致依托制度伦理来解释法律的客观性、正当性发生危机;另一方面,即或已经明确了法的制度伦理,但对它的维系与坚持也具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当法官的个人正义观与法的制度伦理发生冲突时,难度更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使法律的伦理解释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相似文献   
7.
德国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本文拟以20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对华直接投资的基本资料为线索,对德国对华直接投资的总量变化、结构特征、影响因素等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德国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刘爱龙 《求索》2008,(11):100-102
在分析立法权效益时,传统的方法是直接套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的效益分析模式。事实上,经济学中的效益概念不能简单被借用来分析立法权效益。因为立法权有无效益的判别标准是立法权运作过后能否获得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优良法律,这是进行立法权效益分析的基本前提,惟有立基于此的立法效益分析方具实质分析意义。有鉴于优良法律的创制与立法者的伦理素质关系重大,因而,立法权的效益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个立法者的伦理素质的分析视角。相应地,对立法权效益的考察就转换成了一个在确保所立之法为良法的前提下如何减少和降低立法权运作成本的问题。在这一视角中,立法者的价值诉求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品质,是判别立法权有无效益的根本尺度;立法者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立法权效益的大小。  相似文献   
9.
优良的法律体系乃是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的制度化基础,其建构之前提有赖于在对既有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探究与分析基础上形成一种能回应诸种批判性观点的理论。本文从法的正当性前提出发,在经验历史与逻辑实证相统一的分析视角下认为,任何法律体系都内蕴着一个由主导性价值所型构的实质性伦理结构,主导性价值不同,法律体系的伦理结构也不同,而不同的伦理结构具有不尽相同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在形式与逻辑架构上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征,并呈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一种完善的、理想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一种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由法的正义秩序理想、法律原则所生发出来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0.
刘爱龙 《现代法学》2006,28(2):52-60
作为思维的载体,语言既产生于又服务于人际交流和社会实践。基于语言自身的本体论目的价值和语词意义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双重特质,不同语言表述所型塑的行为模式以及基于此上的意义空间并不总是能够确证其是足以导引人类过上幸福生活的正当性行为模式与生存意义,因而任何语言的表述都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性,也因而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语言的表述伦理。笔者认为,立法语言的表述伦理主要有衡平伦理、中庸伦理和公正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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