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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传统法律制度对海底文物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随着非法采掘海底文物的活动日益猖獗,法国于1989年出台了《关于海底文化财产的法律》。该法确立了“海底文化财产”这一新的法律概念,突出了对海底文化财产的保护。此外,该法还对文化财产发现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修改,并将文物的所有权归于国家,从而突出了海洋文化财产的国家财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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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在美国商亭仲裁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使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人的有关法律问题,如管辖权、法律适用、仲裁协议可约束的未签字人和揭开公司面纱的标准等,以及美国的有关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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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通则法》是日本为实现其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目标而对《法例》进行修订的结果。《通则法》对《法例》的修订,不仅体现在立法名称和法律语言的现代化上,更体现在法律适用规则的现代化上。在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主要对行为能力、后见开始的审判、失踪宣告、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益以及债权转让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完善。《通则法》的制定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有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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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36-44
在跨国环境污染日益普遍的今天,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何国法院寻求救济非常重要。大陆法系国家现有的管辖权规则以"原告就被告"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基本能够适应跨国环境侵权诉讼的需要,但普通法系国家的莫桑比克规则却成为受害人向污染来源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障碍。就国际立法而言,基于制定背景和针对性的不同,相关公约或公约草案在跨国环境侵权的集中管辖、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等方面的政策性考量有很大不同。另外,在跨国环境侵权管辖权立法中,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趋势亦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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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介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 ,国际程序方面的立法一直是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重点 ,《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的通过是欧盟这方面工作的最新成果。它不仅意味着欧洲公民可以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和司法环境 ,而且还意味着内部市场的顺畅运作有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同时 ,该《条例》的通过还标志着在民事司法合作方面 ,由共同体直接立法的时代的到来。本文比较深入地研究了《布鲁塞尔条例》的制定过程、法律基础及其对《布鲁塞尔公约》的修订和更新等问题 ,最后就《条例》制定的特点及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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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洲一体化的逐步深入,欧洲环境侵权法律适用法的统一已成为必然趋势。在《罗马条例Ⅱ》出台前,欧洲国家在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立法与实践很不统一,《罗马条例Ⅱ》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这种不统一状态。条例第7条采用总括式立法方式,调整除核损害之外的各种类型的环境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不仅调整环境损害所导致的个人损害的法律适用,同时还调整生态损害的法律适用。在连结点选择问题上,条例采用有利原则,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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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的处置主要适用以1990年美国《油污法》为核心的油污责任法律体系。相较美国过去的相关立法和现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油污法》为核心的美国现行油污责任法律体系不仅极大地扩展了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而且还规定了高得多的责任限额。根据美国油污责任法律体系,英国石油公司可能不仅要支付油污清理费用和范围广泛的各种损害赔偿金,而且还将面临各种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鉴于《油污法》为责任限制条款的启动规定了苛刻的条件,英国石油公司享受责任限制将极其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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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冲突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提单主要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与融资中,这注定了电子提单交易中会产生大量的法律冲突。电子提单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国法律对其规定多处于空白状态,即使少数已有规定的,彼此间也大相径庭,更何况电子提单除了海商法外,还要涉及电子商务法、电子证据法等问题,这些都使得电子提单的法律冲突问题相对于传统提单而言要远为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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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英格兰、德国和法国有关外国法程序地位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一国在程序法层面如何对待外国法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层面的因素,即:一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对待外国法的社会心理态度,体现一国如何体认外国法性质的国际私法理论,一国在国际私法价值与程序法价值之间的权衡与选择,以及一国有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职责分配的民事诉讼体制。上述四个层面的总体情况决定了我国应在坚持法律说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益。基于这一判断,在外国法适用问题上,我国应采由法官依职权适用外国法而由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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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分别就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两岸立法不仅立法体例不同,在具体的条文设计上,除了在遗嘱形式要件与无人继承财产处理等个别方面相对较为接近外,在其他大部分问题的规定上均差异较大.通过对比两岸立法可以看出,由于借鉴了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法律理念,台湾地区的立法相对更为合理、完善,而大陆地区的立法不仅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不够妥当,在具体条文设计上,有些条文如第33条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