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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代持是实际出资人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委托他人做名义股东的现象。股份代持中存在着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外第三人相互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并不完善,在立法上仍需要区别对待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实际出资人瑕疵出资的责任,规定第三方债权人对股权如何保全与执行,信托制度将成为解决股份代持问题的最终手段。  相似文献   
2.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3.
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强大冲击。首先,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威胁;其次,一人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动摇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基础,第三,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简化是债权人利益的内在威胁。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4.
自任管理方式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其中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内部职能部门,它与基金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基金管理人要处理好与基金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投资顾问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吴凤君 《经济与法》2003,(12):102-103
BoT投资方式适用范围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产生需要一个由政府专门授予其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这是政府与项目发起人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特许授权的内容主要是许可项目发起人创设项目公司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涉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得以该特许为基础。  相似文献   
6.
TOT投资方式之评介——从与BOT投资方式相比较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明确指出,“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①显然,我国政府已将TOT与BOT同样视作利用外资的模式。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已经有过实例,1995年国家外经贸部、国家计委、电力部等部门专门对BOT投资方式问题发布了两个通知,在学术界也有学者对之进行过研究,而关于TOT投资方式的研究和介绍则相对缺乏。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TOT投资方式与BOT投资方式均具有很多共同点,但TOT投资方式仍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本文拟从与以几投资方式相比较的角度对TOT投资方式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性、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的投资形式,它集投资、融资于一体。高风险性要求风险投资企业设立时应简单化,降低设立成本;低流动性必然使投资者产生资本迅速退出以规避风险的要求;高收益性对股东和管理者均要在企业制度上有所体现。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组织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要求。如前所述,传统的企业形式已经不能很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需要同时具备公司与普通合伙优势的新型企业形式——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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