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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本文统称公民)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对行政主体非法作出的或作出非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享有直接抵抗的权利。抵抗权具有伴生性、限定性和保护性等法律特性;抵抗权正当性来源于人民主权、自由权利、现代宪法之规定、人的主体性价值等。抵抗权的行使应当具备构成要件,范围应当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个方面。抵抗权应当有相关主体保护、行政主体自律和权义均衡配置三类保障途径。  相似文献   
2.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诉讼法》的一大贡献,但是这种划分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由于划分标准难以统一,造成实践中识别困难,故建议立法上取消这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直接纳入诉讼审查。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行政法只强调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几乎忽略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造成行政之极其不平等。而行政意思表示则在承认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意思表示,从而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行政意思表示首先是行政法保护的一种自由权利,同时也是构成行政行为的重要条件。当下应通过立法限制行政主体行政意思表示的滥用,确立并扩张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意思表示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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