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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整体办案的效率,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动态治安的需要,市公安局党委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对原实行的“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人犯开始”(《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三条)的预审受案范围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预审工作由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审)开始”的新的预审受案范围制度。通过二年多的实践探索,证明这一改革的效果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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