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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丈夫郑某于2001年4月份从某市人民商场花380元钱购买体育用发令手枪一支,随后以500元的价格(未改装)卖给王某。2001年6月14日,公安局以涉嫌买卖枪支罪将我丈夫刑事拘留。请问,我丈夫的行为构成买卖枪支罪吗?夏女士:你丈夫的行为构不成买卖枪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规定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和爆炸物。我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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