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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回顾仲裁的历史以及不同发展阶段里学者对于仲裁性质的探讨,指出仲裁制度发展到现在就是一个诉讼化的过程,而未来仲裁制度的发展将会逐步摆脱司法因素,重现商人自治法的本色,此所谓“螺旋式的上升”。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特征,也是仲裁的生命力所在,仲裁的制度化应把握好尺度,不能置当事人意思于不顾照搬法院诉讼的程序,否则会给仲裁招致“恐龙的命运”。遗憾的是中国仲裁法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过多的不当限制,因此新的仲裁法应对此作出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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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可分性原则当合同包含仲裁条款时,可分性原则意味着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应与合同整体的有效性分开考虑,即使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该原则的结果是,即使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仍可能有效。可分性存在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可分性,认定合同无效就可能剥夺仲裁员的管辖权,因为依据通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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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在英国的历史上,仲裁协议在衡平法院无法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普通法院起诉索赔,任何赔偿都是最小化的。随着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案第11章的通过,这种情况有所改观。该法案规定了通过中止违反仲裁协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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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及特征(一)国际仲裁中的非签字方:问题1.商事争议和国内、国际集团公司的数量和复杂性都与日俱增,鉴于财政、税收或者其他商事因素,签署了仲裁协议的个人之间或者公司之间认同并不一致,国际仲裁员、国内法院这些实践者越来越多地遭遇这一问题,即一个个人或公司签署的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及于或者归责于其他没有签字的个人或者公司或者国家,使其成为追加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2.这样表述这一问题也许更精准,即一个或者多个个人或者公司(甚至国家)是仲裁协议的正式当事人,如果争议产生、仲裁程序启动,不是仲裁协议的正式当事人的个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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