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4篇
中国政治   1篇
  2014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5 毫秒
1
1.
孙向齐 《法学杂志》2008,29(2):149-151
代偿取回权是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取回权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或被非法转让后,在存在代偿财产的情况下为取回权人提供救济渠道。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凡由取回权标的物转化而来,可以从破产人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的代偿财产,取回权人都可以对之行使代偿取回权。行使代偿取回权应向管理人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破产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衡平居次原则是美国法官在审理子公司破产案件时,对母公司的债权于特定情况下进行劣后处理的法律制度。衡平居次原则充分考虑了控制公司债权的特殊性,规定了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可以有效地防止控制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滥用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应考虑引进衡平居次原则。  相似文献   
3.
孙向齐  杨柳 《人民论坛》2014,(9):124-126
我国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出现适用主体狭窄、内容涵盖不全、部门监管不力和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文章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市场中的应用,结合典型案例,从适用主体、涵盖内容、管理部门和明确责任义务四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4.
关联企业面临破产境地时,会产生诸多不同于单体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针对关联企业的特殊性,国外司法衍生出了一系列专门制度,如深石原则、实质合并原则、课加控制股东以诚信义务、举证责任倒置等,方便责任追究。我国立法对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采取一般规制模式,即将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和一般破产违法行为统一立法,不作区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纵控制企业的破产欺诈行为,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应增加对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进行专门规制的制度。  相似文献   
5.
都市现代农业组织是介于农业组织和工商业组织之间的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不同类型的组织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不同。以家庭为基础的农户经济组织势单力薄,不适应社会化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公司+农户"模式虽然解决了农户进入市场的问题,但其基础是合同,缺乏组织稳定性;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应当作为现阶段都市现代农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在生产要素实现完全市场化时,应致力于打造农业公司和农业企业集团。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