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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宁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决定》,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不断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积极探索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推动了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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