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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近一段时期以来,针对一些国家之间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国际法院适用了多重分级判案规则.国际法院2012年11月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的判决就是这方面的最新案例.经过审查,国际法院最终主要以有效统治作为判案依据将阿尔布开克礁群等7个岛屿判归哥伦比亚所有,而且明确了领土条约中对“附属岛屿”界定的解释规则,以及关键日期的确定及对证据可采性的影响.国际法院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虽然存在某些令人难以信服之处,但对于中国等沿海国家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张卫彬 《当代法学》2011,(5):131-141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在证明标准方面,主要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同时合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传统。但是,基于当事国之间领土争端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且由于主要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证据优势标准置于主导地位。不过,国际法院在适用该标准时存在唯证据而证据的逻辑混乱的现象,甚至有时陷入单纯比较相关证据分量的游戏。这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定质疑。实际上,国际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其证据规则仍处于不断演进之中。鉴于证据优势标准确定性程度相对较低,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定位过高,因此,今后一阶段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的证据标准应界定为"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这也是国际法院证据标准倾向灵活性和当事国要求确定性的意志相互协调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张卫彬 《时代法学》2010,8(1):99-108
长期以来,成员国应否对国际组织的不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不论从理论上押或实践上都涉及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从本质上而言,如果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员国不应对国际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此情况下,必须刺破“国际组织的面纱”,由成员国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关于国际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成员国的“次要责任”赔偿顺序问题,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理应有权自主决定责任国或责任国际组织的先后次序。次要性并不意味着在处理求偿要求方面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  相似文献   
4.
菲律宾单方就南海争议提起仲裁不具有主体适格性。除开其诉求属于中国声明保留范围之内,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程序未满足仲裁前置性条件;涉及岛礁主权归属争端;其诉请裁决“九段线”无效不仅有违时际法,更重要的是与其自身并不存在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5.
由于历史、政治、效力、认识等原因,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宪法中缺失,但无论从法理因素还是从现实状况来探讨,国际习惯法都有在我国入宪的必要性。国际习惯法的效力问题非国际法问题而是国内法问题,这可以从一些典型国家的做法中看出。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入宪应采取并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对于其在国内法中的效力应看不同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张卫彬 《当代亚太》2012,(3):116-130
由于地图通常能够对确定边界的位置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因而国际法庭十分重视其证据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法庭一般会根据个案的情况赋予地图相应的分量,且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认定地图分量大小的比较规则。尤其是,随着空中和卫星图像技术的发展,地图的可靠性越来越高,这对于解决当事方领土边界争端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尽管如此,鉴于地图的来源、比例、技术和专业技能与精度,以及当事方随后的适用等因素,国际法庭对地图作为可采信证据仍持审慎态度。国际法庭在实践中适用的地图分量大小比较规则对解决南沙群岛争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体现中国官方意图并长期得到相关争端方默认或承认的U形线地图,对南沙争议岛礁归属的判定具有不可反驳的推定效力,等同于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7.
张卫彬 《政法论丛》2010,(6):104-110
快车道仲裁起源于欧洲,通常,它旨在简化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速解决争议的方法,从而取得比普通仲裁较快的裁决,便捷性、低成本和灵活性是其主要特点。从既往的经验看,仲裁机构制定快车道程序应体现合理性与灵活性,且不可忽视风险因素。与国外仲裁机构相比,快车道仲裁概念在我国的仲裁规则中并没有出现,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与之类似的简易仲裁程序。鉴于此,我国仲裁机构应当基于公平、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取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快车道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8.
张卫彬 《当代法学》2013,(2):130-138
南海U形线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不只局限于历史、法理层面,也涉及中国与南海周边相关国家政治互信关系的构筑。经过考察,它属于历史性初步管辖线,不仅对证明南海诸岛为中国固有领土具有非常大的证据分量和法理依据,也是与海上相邻国家划界的重要证据。因此,不能放弃或弱化。而且,在界定U形线的法律属性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及其在海域划界中应然地位,不可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实践中的新发展,并在重点对南沙部分岛礁能否作为领海基点进行法理分析基础上,确定"区块式"和"零星式"相结合的基线划定方案。而且,在混合基线确定之后,应正确处理U形线与其他相关"线"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9.
伴随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发展,国际上出现了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议。次国家政府的概念及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次国家政府可以成为派生的有限国际法主体有着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我国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可以借鉴西雅图模式赋予台湾地区在特殊情况下的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  相似文献   
10.
领土主权属于一国的核心利益问题。国际法院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之规定,在解决领土条约争端时采取了"实质优于形式"和"同意"等界定标准。同时,在适用该《公约》解释相关条款时采取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出现过矛盾与反复。对此,应根据该《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内部要素及外部变量,优化领土条约的解释方法和运行结构。这种路径的设计不再拘泥于《条约法公约》本身,适当拓展、引入当事方提供的证明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对领土条约的解释进行补充说明,并非游离于《条约法公约》之外,转而寻求保持占有法律、有效控制等法理基础及相应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而是将两者合而为一,以《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为主,其他关键证据为辅的层级解释路径。另外,国际法院在解释相关领土条约时,除了适用"《条约法公约》+其他层级关键证据"模式外,还应借鉴学界的解释方法论,以使得两者交互影响,进一步完善条约解释方法的路径,实现对领土条约解释规则的再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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