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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卫生厅、人保厅和机构编制办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该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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