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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猛  张翰林 《探索与争鸣》2023,(11):135-143+195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迥异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却呈现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其进行替代的现象。这种做法从根本上忽视了自然资源附带的经济利益,使得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利益与救济途径间的固有张力难以消弭。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权利间的逻辑、索赔权利人的范围以及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进行界分,是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的逻辑前提。基于委托代理协议,从自然资源资产实物形态、非实物形态和超出委托代理协议三个方面展开探索,是未来建构我国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应然面向。在此基础上,应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定性为私益诉讼,并对适格原告做出序位安排,这是建构该制度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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