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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根据各国的历史条件和民族关系,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政治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这三种不同的政治形式是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权就是被压迫民族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至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联邦制是由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或州、邦组成的联盟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些同志说,这三种政治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形式,都是马列主义在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这些同志的观点不完全符合马列主义的原意。因为马列主义的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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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将人权置于重要地位,把保障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对人权所作的保障,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 一、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具有广泛性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障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全体中国公民。我国宪法第一、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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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立法体制和民族立法概况徐至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重视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和措施来调整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也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和措施来调整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国家调整和处理国内民族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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