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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往往作出允诺为自身设定义务,从而达到指引或激励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目的。该种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独立性和双重性,体现为行政主体的公法义务。作出允诺行为本身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当相对人出现时,该行为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且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除应对行政主体"诺而不践"行为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允诺行为自身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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