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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从业者所遵循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长期以来,域外一些国家较为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实践中所采用的具体做法主要有:将职业伦理具体化为制度、规则,促使从业人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达到自我教育的效果;在法学院校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意识,为学生将来成为遵循职业伦理规范的法律人奠定基础、做好准备;实施职后的法律继续教育,不断强化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修养;将法律职业伦理设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推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倡导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助力职业伦理培育。上述做法,对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具有积极作用。其中,有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启示意义,如在多方位教育中增强实效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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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解体现了从行政单向执法向双向互动执法的变革。将企业合规纳入行政执法和解是转变行政执法方式的内在要求,符合成本效益理论精神,有利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目前,我国企业合规纳入行政执法和解仍存在动力不够、运行不畅、监督不力、救济不足等问题。下一步,应明确将企业合规设定为执法和解的先决条件,并从合理确定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制定专业化合规指引、科学设置考验期、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权益救济机制和意见反馈处理机制等方面努力,以完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构建本土化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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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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