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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级人大代表整体履职热情高涨,但由于主客观因素,仍有少数代表履职消极被动,甚至存在不作为的现象。有的虽不消极被动但却乱作为。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不断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培训,帮助提高代表自身的素质外,还必须依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通过监督来保证人大代表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许多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也都就监督代表问题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监督代表的认识没有到位。各级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偏重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忽视对代表的监督。由于监督代表的工作没有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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