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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类整理上海市截至 2 0 0 0年 6月所发生的听证案件的基础上 ,通过“要件—效果”的关联框架 ,分析了听证过程中各方参与人的主张及其被接受的制度空间和机制 ,指出该制度除了具有被期待的合法性证明和权益维护等法定功能之外 ,至少在事实上还存在着纠纷解决的功能。文章最后就听证制度所具功能的发生空间作出了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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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的制度空间——以城市规划听证会为对象的粗略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听证会作为一种制度近来正不断被涉及城市规划过程的各类立法所采用。听证会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方式、同时也成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一种保障装置。本文通过对现行的城市规划听证会的内涵、参与者及其基础以及适用范围的粗略分析,归纳出"听取-参与"、"技术-利益"和"法定-裁量"等决定该听证会实际作用的基本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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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武汉沦陷。1939年,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和他统率的战区部队的司、政机关,在极为复杂、严峻的局面中,经襄樊抵达老河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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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在介绍和研究外国法时,始终面临着如何处理该外国法的原义和该学者的本国问题意识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第一本中国行政法学者研究德国法的著作,于安教授在著作中以宪政高度和历史观点为出发点,在忠实解读德国行政法基本制度。不仅如此,在此基础上,于安教授还针对中国行政法中相关的问题,指出从德国行政法中可以借鉴之处。同时,本著作还为研究注重法典建设和运用的我国行政法如何吸收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成果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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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设置了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由此,依据怎样的规范以怎样的方式公开信息等等问题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首先将第37条置于该条例整体中进行定位分析,确定了该条作为连接规范的地位,从而使前36条整体构成了第37条的解释基础,并通过确立"最少存留适用"等规则以及"主体类同"和"职能类同"的解释方法赋予"参照"具体的内涵,由此整理规范对象行为与不予公开的信息种类之间的一般属性和特殊性,以及审查程序与救济相关事项之间的关系,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建立了基本的适用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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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应依何法行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应具有怎样的内容的探讨不断在深入,笔者认为依法行政所依据之法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着依法行政的根本走向。以下,笔者从社会需要与行政活动之关系的角度对此问题作点滴探讨。一、依法行政与形式的法我们的共和国在经历了种种历史浩劫和磨难之后,开始投入人治与法治关系的思考,关注制度建设,并且选择法作为制度化的行为规范,要求公权力依法行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只能依照法的规定,由此来排除行政机关的越权、恣意和滥用权限等可能性。在这一侧面方向展开的主张主要在于强调依法控制行政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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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以明确行政过程环节内部责任的方式调整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具有法的外形规范的制定过程,因此其无法将实质上同样具有外部效果的各类以"无名规范"方式表现的行政规定纳入调整的范围之内,因而也就不能建立起具有权利性质的参与制度。对此,本文在归纳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与日本新近的同类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以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与其外部的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内在"和"外向"的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和构建能够分析现代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应有调整对象的基本框架,指出在现代国家中的行政立法程序已经成为一种裁量过程的情况下,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建设需要将包括"无名规范"在内的所有法规范都同样地纳入调整的对象范围之中,并在程序过程中相应地设置保障社会成员提供可以行使参与权的程序性装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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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下)--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上接本刊 2 0 0 2年秋季号 2 96页 )2 .不公开信息的设定与相关权益保护建立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 ,都是在调整因公开所获得的利益和因不公开所被保护的利益的基础之上设定不公开信息的具体范围的。《信息公开法》第 5条规定 :有公开请求时 ,除被公开请求的行政文件中记载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等由该条第 1至第 6项所列的不公开信息的 ,行政机关的首长有义务向公开请求人公开该行政文件。具体归纳该条所列的不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可以将这些信息分别归类为个人信息、团体信息、防卫外交信息、警察信息、审议研讨信息 (意思形成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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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这是各国政府在自身建设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问题。概观世界各国进行廉政建设所采用的法律手段,主要是在法律上明确设定国家公务人员廉政义务的方式,如设定公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等禁止性义务。同时,为了保障这些义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各国的有关法律中设置了两种功能:一是追惩,即在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廉政义务的行为出现后,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是预防,即在违反廉政义务的行为尚未出现之前,法律便对相应的行为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