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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53-54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虽已初步形成思路,但在具体适用范围上尤其是在死刑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方面仍尚无定论,以致其在司法界的大胆尝试和学界的谨慎保留中处于尴尬境地.现阶段,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纵然有其合理之处,然其终究难以避免与公权力的权威、公平正义和平等观念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本义,其实为国家救济制度建立之前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救济措施.因此,刑事和解不应延伸适用到死刑等重罪案件领域,国家应尽快建立国家救济制度以代替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救助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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