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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片面共犯的客观存在以及它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的性质有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争论,实际上也就是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争论。但是,无论是从修正的犯罪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适用共犯处罚原则等角度来看,片面共犯都应当成立特殊的共同犯罪。通过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反思我国当今的共犯制度下“共犯关系”理论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管制作为我国唯一一个社会内处遇的主刑,尽管其自身存在着很多缺陷,诸如适用范围过窄、执行主体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以及后续补救措施有限、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但是在当今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浪潮的推动下,它显示出了比以往更强的生命力。我们应从拓宽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加强管制刑的监管力度、具体落实管制期间的义务以及改进管制刑的制裁和惩罚机制等几个方面来完善管制刑。  相似文献   
3.
人身危险性一词发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实证学派,也就是近代学派。人身危险性最早是犯罪学上的术语,后来逐渐也成为刑法学上讨论的热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但是随着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初犯可能性被纳入到刑法学上必将成为一种趋势。评估人身危险性我们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基本特征、犯前表现和犯后表现,而不应包括犯中情节。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上的功能也日趋突出,分别表现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上,尤以执行最为显著。加强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也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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