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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颖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5):43-50
目前我国对电子游戏画面保护并未形成统一标准,许多电子游戏画面由于自身具备独创性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因而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对涉案电子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时,运用"摘要层次法"并不妥当,则可以借鉴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中的"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将电子游戏画面中的表达提取出来并一一比对,从而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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