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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中,当只有一方不服初次鉴定意见,提起再次鉴定时,再次鉴定是否应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本文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法律性质、制度设定目的、启动模式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阐述了再次鉴定与第二审程序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认为再次鉴定不应框定在初次鉴定的范围内,而应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科学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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