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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依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5-9
我国现行立法无法有效规制虐童行为,主张扩大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适用范围或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基于罪名所具有的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功能和针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功能,以预防为本位增设"虐童罪"是规制虐童行为的最佳选择。借鉴域外法之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虐童罪"的罪状应表述为"以报复、取乐或侮辱为目的,虐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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