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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现代社会 ,要实现政治文明 ,就必须把一切政治活动纳入法律范围 ,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  相似文献   
2.
杨启敬 《湖湘论坛》2008,21(5):85-86,101
宪法监督包含诸多价值,自由与秩序是宪法监督极其重要的价值。但由于时代不同、人性各异、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秩序也是以自由为目的的秩序,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因此,是可以协调的。  相似文献   
3.
加强行政权力的规制和监督是我国实现法治的基本途径,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重要内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确立催生了行政执法风险,而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加大了行政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对行政执法风险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走出“官本位”的误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启敬 《湖湘论坛》2001,14(4):54-55
一   所谓“官本位”,是指“以官为本”,即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意志和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当上官、保住官为根本,以长官意志为根本,至于法律如何规定,人民的意志如何,都必须服从于以上两个根本。具体体现为:  第一,从价值取向上看,“官本位”是以官职大小、有无,作为衡量人的价值、才干、成就、地位、形象等的标准。把当官的作为居于人上、光宗耀祖、荫及子孙的途径。这样,人们首先在思想上、心理上和道德上就为官民关系打下了不平等的烙印。为官就高人一等,为民就得服从。做官就可以拥有特权,就可以发财…  相似文献   
5.
“良法”与“恶法”之思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社会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围绕法的道德性及"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有过激烈的讨论.自然法学派坚持"良法"观,提出"恶法非法",而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观,提出"恶法亦法",这与它们所处历史和文化的具体环境有关.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体现自然法的理性,尽量使法的制定达到"良法"的层面,当前,在执法与守法的过程中,则应遵循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按"恶法亦法"的观点,不管是"良法"、"恶法"都要一律遵从,以树立法律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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