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1.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食品"新业态乘势而上。相对于传统的实体店交易,网络食品交易的环节及参与主体类型均较多,导致网络食品交易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要筑牢网络食品安全"防火墙",应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立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构建网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 相似文献
2.
台湾地区行政罚法经历了长期的讨论,已得到通过。鉴于台湾与大陆有着相同的文化传统,其立法例对大陆地区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行政罚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反应着一定的新的立法趋势,而大陆地区的行政处罚法已经实施将近十年,也凸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于台湾地区行政罚法加以研究,以利于我们行政处罚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实践中对于"一事"的界定以及处罚仍然十分混乱。"一事",也即单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自然单个行为和法律上单个行为,而法律上单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争议最大。借鉴刑法理论,可以将法律上单个行为分为牵连行为、连续行为和吸收行为,以确立不同的处罚规则。 相似文献
4.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是其非常重要的子权利之一.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受到政策的影响,招生自主权从规范不明确到逐步明确,再到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其权利内容逐渐得到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在面向行政机关时,与行政机关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面向被招收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时,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确保民办学校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的前提下,采用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对招生自主权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确保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公平公正的行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需要做到招生信息公开、招生过程受监督.政府监管应当以自主招生不违反公平公开为主要目标,确保招生秩序市场的平稳,确保民办学校合法合理行使招生自主权. 相似文献
5.
“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发布消费警示的目的在于消除市场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不利地位,预防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利侵害。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实务,发现行政机关发布的消费警示并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风险警示,而是行政机关日常的监管活动。在发布条件和程序上,消费警示和风险警示也有着区别,而这种区别的关键是风险的特殊性。消费警示是行政事实行为,通过完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制度可以为错误或者违法的消费警示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