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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充分体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解释》的实施对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无疑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但《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已超出了其权限范围,明显和现行法律相矛盾,且极易引起司法混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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