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中国政治   1篇
综合类   3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清代诉状长期由各地自行设立,呈现出多元的面貌.不过在统一王朝之下,清代各地诉状在基本内容方面又表现出高度统一性,如普遍限制字数,详列告状不准事项等,集中体现了封建专制制度下官府的“抑讼”理念.清代传统诉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弊端,最终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新式诉状制度所取代.  相似文献   
2.
伴随晚清西法东渐,国人开始用"习惯"一词对译英文法律术语"custom"。以西方习惯法理论为指导,国人认为中国亦存在发达的"习惯法",并进而主张法制改革应以习惯调查为基础。接受西方法学理论知识的新式法律人尤其是法政留学生主导了清末习惯调查的具体开展,使习惯调查这一追求法制本土化的活动又具有了重要的西法东渐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古代,中国和罗马曾是家长权最为典型的两个国家。在早期,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的内容颇为相似,家属及整个家庭财产均处于家长权的支配之下,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广泛权力。这种相似反映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某种规律性。然而,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中家长权有着不同的演进道路:前者始终强大,演进近乎停滞;后者有着明显的不断减缩的演进轨迹。在后期,二者出现了明显的差异。早期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呈现出的差异是二者走上不同演进道路的直接原因;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根源于二者在国家起源、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4.
在清代民事诉讼中,官吏、生监、老幼废疾及妇女为原、被告时非用抱告呈诉官府不予受理是各地通行的惯例。抱告一般为原、被告的亲属或雇工。抱告一般代原、被告呈递诉状,有时亦代原、被告赴公堂对审。抱告制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在"无讼"理想追求下对讼争现实作出的制度安排,与今天的诉讼代理制度虽在形式上颇为相似,却不可同日而语。  相似文献   
5.
基于无讼的基本价值追求,清代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批饬调处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国法所规定的审判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呈现出调处化的特点,最终形成了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州县官批饬调处与调处化的州县官审判双重纠纷解决机制并立的格局。清代民事诉讼双重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对当时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其自身的局限性注定其终被近代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取代。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