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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产品安全事关民族道德底线与健康安全,产品召回制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行的进路。中国特色产品召回制度在程序上缺乏消费者的参与与互动,在实体上忽视了消费者权益因素的考量。因此,为提升产品召回制度的制度功效,应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从程序上,直接规定消费者在召回报告中的地位,加强消费者协会在召回中的作用;从实体上,扩张召回主体的范围、重新定义产品缺陷的内涵,提高行政罚款,引入惩罚性赔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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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基本权利,而第9条则是明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已经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保护对象。以各地消费者诉腾讯的案件为契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适用再度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法官是如何看待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如何采取法律救济方式?现有法律救济中是否存在问题?本文将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界定切入,检讨现时司法案例对自主选择权的救济存在的错误认识以及保护不力,最后结合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提出完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的司法救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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