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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节“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中第6条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比较明确地确立了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清事(势)变更原则”。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趋于成熟阶段的必然要求和法律表现。本文试图对清事变更原则在法律适用与含义上有关问题,谈点浅见。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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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1993年3月16日,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眉企局)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发出通知:免去吴光安同志在中外合资四川东坡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任命郭××为中外合资四川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对眉企局一任一免总经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外合资四川东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公司)不服。东坡公司在收到眉企局任免通知的当日到彭山县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并要求我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我是东坡公司合营中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对有关情况比较了解,东坡公司是以吴光安研制开发的专利产品“软罐头东坡肘子”为拳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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